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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1 月 6 日
最近更新:2025 年 1 月 6 日
為保障香港上班族,勞工法規定僱主必須向被辭退的合資格員工支付一筆長期服務金。到底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有什麼分別?它該如何計算?發放金額有沒有上限?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的長期服務金 又該如何計算?Invest Brother 將詳盡剖析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、申請上限以及強積金對沖政策變動,並解答常見問題,幫助大家更好地保障自身權益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第 11 章,如果符合某些特定條件,僱主便必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,否則即屬違法。不過,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有何分別?概括而言,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兩者最大的分別,主要在於僱員受僱期的長短。申請長期服務金(Long Service Payment)人士的僱員受僱期不能少於 5 年,並須符合指定條件(將會在下文詳盡列出);而領取遣散費(Severance Payment)人士的僱員受僱期則不能少於 2 年,並須具有因公司裁員而遭解僱或停工等理由。不過,正因為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適用條件不一樣,所以僱員只能享獲其中一項補償,兩者不能同時兼得。
被辭退或自願離職的僱員只要連續性受僱不少於 5 年,並且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,即獲資格申請領取長期服務金:
如果僱主是因為下述原因與員工解除合約,就會被視為「裁員」:
換而言之,即使僱員的服務時間多於 5 年,但如果是因為「裁員」而終止僱傭合約的話,也只能領取遣散費,而非長期服務金。
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,如果僱員以健康理由辭職,必須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《證明僱員永久不適合擔任某類工作的證明書》作實。
僱主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 7 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,如果僱員有需要延長申索通知期,則須向勞工處申請。
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會根據不同支薪模式而定,例如對於日薪制的僱員而言,他們可供計算在內的日數與月薪僱員略有不同,而具體的計算公式則可參考以下列表:
支薪模式 |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 |
月薪(固定或非固定皆適用) | (1)最後 1 個月全月的工資 x ⅔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;(2)最後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x ⅔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*可自行選用其中一種方法計算 |
日薪 | 最後30個正常工作天的 18 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*可自行挑選任何 18 天工資計算 |
「可追溯的服務年資」泛指僱員的在職年數,可計數年資的上限則須視乎僱員被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。如果你是體力勞動僱員,或在1990 年 6 月 8 日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港元 $15,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,便可根據以下表格計算服務年資,而如果實際工作時長超出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則以一半計算。
終止僱傭合約日期 | 可追溯的服務年數 | 款額上限 |
1995 年 1 月 20 日 至 1995 年 9 月 30 日 | 25 | $ 210,000 |
1995 年 10 月 1 日 至 1996 年 9 月 30 日 | 27 | $ 230,000 |
1996 年 10 月 1 日 至 1997 年 9 月 30 日 | 29 | $ 250,000 |
1997 年 10 月 1 日 至 1998 年 9 月 30 日 | 31 | $ 270,000 |
1998 年 10 月 1 日 至 1999 年 9 月 30 日 | 33 | $ 290,000 |
1999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0 年 9 月 30 日 | 35 | $ 310,000 |
2000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1 年 9 月 30 日 | 37 | $ 330,000 |
2001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2 年 9 月 30 日 | 39 | $ 350,000 |
2002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3 年 9 月 30 日 | 41 | $ 370,000 |
2003 年 10 月 1 日 至 2004 年 9 月 30 日 | 43 | $ 390,000* |
2004 年 10 月 1 日及以後 | 全部 | $ 390,000 |
如果大家仍不太理解長期服務金如何計算,則可參閱這個例子:假設,一名女士於 2002 年 10 月 2 日離職,而離職前月薪金額為港元 $15,000,她為該公司效力了一共 45 年。那麼她該獲取的長期服務金便可透過以下運算公式計算出來:
$15,000 x ⅔ x [41 + (45-41) / 2) ]*= $430,000
根據上述公式,這位女士理應可獲取總額為港元 $430,000 的長期服務金,但由於《僱傭條例》訂明,在 2003 年 10 月期間離職的僱員,可獲取的長期服務金之上限為港元 $370,000,所以這名女士最終可獲取的長期服務金總額為港元 $370,000。
*在 2002 年 10 月離職的僱員可獲最多為 41 年可追溯的服務年資,而其餘 4 年須作半數計算
假如員工最後的受僱年份不足一年,便需要按比例計算長期服務金,而實際的計算公式,則是以該不足一年的受僱月份之總日數,除以一整年的總日數。
假設,該離職員工的月薪金額為港幣 $20,000,而受僱年資是 33 年 7 個月的話,那麼該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公式就是:$20,000 x ⅔ x [33年 + 213/365]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可以利用強積金對沖機制來抵銷長期服務金,而此筆款必須是來自僱主的強積金供款。不過實際上,強積金可以如何抵銷長期服務金呢?
如僱主所供款的強積金多於長期服務金,進行抵銷後剩餘的款項,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,不得擅自提取。假設,僱員帳戶內的強積金(僱主部分)總共有港元 $50,000,而該僱員須收取長期服務金為港元 $30,000的話,那麼僱員帳戶內的強積金(僱主部分)則會扣減至港元 $20,000。當然,如果僱主所供款的強積金不足以抵銷長期服務金,就必須向僱員額外支付剩餘金額。
不過,立法會已於 2022 年通過法例,取消強積金「對沖」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機制,並且將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,之後僱主便必須根據僱員的工資及服務年期,向其發放相應的長期服務金,有關取消強積金「對沖」機制的安排詳情可參考勞工處相關頁面。
現行《僱傭條例》規定的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及上限維持不變。
長期服務金會分為轉制前及轉制後兩部分,針對轉制日前已在職的僱員情況:
計算方式如下:
支薪模式 | 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 | |
月薪(固定或非固定皆適用) | 轉制前部分 | (1)轉制日前最後 1 個月全月的工資 x ⅔ x 轉制日前的服务年资;(2)最後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x ⅔ x 轉制日前的服务年资*可自行選用其中一種方法計算 |
轉制後部分 | (1)(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的全月工資 × ⅔ ) ×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(2)最後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x ⅔ x 轉制日起的服务年资*可自行選用其中一種方法計算 | |
日薪 | 轉制前部分 | 轉制日前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天的18天工資 x 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*可自行挑選任何 18 天工資計算 |
轉制後部分 | 最後 30 個正常工作天的 18 天工資 x 轉制日起的服務年資 |
由於《僱傭條例》列明長期服務金的上限為 $390,000,假如長期服務金超過此款額,將根據上述原則計算,再扣除總額超過 $390,000 的部分。
假設陳先生在轉制日後被解僱,且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條件,轉制日前的長期服務金為 $280,000,轉制日後的長期服務金為 $ 150,000,則:
根據以上計算,陳先生可獲長期服務金總額為:$280,000 + $ 110,000 = $390,000
政府會向僱主提供為期 25 年、總額超過 330 億元(以 2021 年價格計算)的資助,分擔僱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支出。
僱主須依照《僱傭條例》的規定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,然後向政府申請發還資助款額。在遞交申請時應備齊所需證明文件,以便政府審批有關申請及盡快發放資助。
該政策就僱主每年長期服務金支出總額,以 50 萬元為界線,分別就界線內及界線外的個案訂立僱主指定負擔比率 /「封頂」金額。
長期服務金累計總額在 50 萬元以內的個案,僱主在首 9 年內每宗個案所需負擔金額會設「封頂」金額,如按指定負擔比率僱主需負擔的款額超出「封頂」金額,僱主只需支付「封頂」金額,餘下的長期服務金款額會由政府資助。
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的年份 | 僱主就每名僱員長期服務金「轉制後部分」的負擔比率 / 「封頂」金額 |
1 – 3 | 50 % 或 3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4 | 55 % 或 25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5 | 60 % 或 25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6 | 65 % 或 25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7 | 70 % 或 50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8 | 75 % 或 50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9 | 80 % 或 50,000 元(以較低者為準) |
10 | 80 % |
11 | 80 % |
12 | 85 % |
13 | 85 % |
14 – 19 | 90 % |
20-25 | 95 % |
長期服務金累計總額超逾 50 萬元的個案,僱主所需負擔的金額按指定負擔比率計算,不設「封頂」金額,餘下的長期服務金款額會由政府資助。但注意,超逾 50 萬元的個案由第 13 年起不再獲資助。
取消強積金對沖後的年份 | 僱主就每名僱員長期服務金 「轉制後部分」的負擔比率 |
1 – 3 | 50 % |
4 | 55 % |
5 | 60 % |
6 | 65 % |
7 | 70 % |
8 | 75 % |
9 | 80 % |
10 | 85 % |
11 | 90 % |
12 | 95 % |
13-25 | 100 % |
若個案的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的款額橫跨 50 萬元界線,仍在 50 萬元界線內的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會以「50萬元界線內」較高的資助比率計算資助,並按比例計算「封頂」金額;而餘下屬 50 萬元界線外的部分,則以「50萬元界線外」較低的資助比率計算。
例如:在取消「對沖」安排後第 3 年,假設一名僱主在該年度內已支付 12 名僱員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合共 47 萬元,現須支付第 13 名僱員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,金額為 4 萬元,當中 3 萬元屬 50 萬元界線內,餘下 1 萬元則屬界線外。在取消強積金「對沖」安排資助計劃下,僱主須負擔的金額計算如下:
在僱員已經達到領取長期服務金要求的前提下,如果僱主不合理地延遲支付長期服務金的話,最多可被罰款港幣 35 萬及監禁 3 年。
如果員工主動辭職,而不是因為年老 65 歲或健康理由辭職便不符合長期服務金的資格,就不能獲取長期服務金。可參考上述關於符合獲取長期服務金的條件。
僱員可尋找勞資關係科主任,請求他們介入協助調停僱員及僱主之間的勞資糾紛。
如果僱員不幸身故,而又符合條件的話,就可仍獲得長期服務金,而死者家屬需在僱員死亡後 30 天內提交申請。如僱主拒絕支付長期服務金予已故僱員家屬,最高可被罰款港元 $50,000。
雖然外傭並非本地勞工,但僱主同樣需要向被解僱的外傭支付長期服務金,計算方法和條件並無不同。
如果在轉制前解僱員工,反而可能會增加開支,原因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