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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債走佬後果嚴重嗎?2026香港法律責任、家人影響及解決方案全攻略

2026 年 1 月 5 日

重點速覽

  • 法律後果:「欠債走佬」本身屬民事性質,但若涉及欺詐(如明知無力償還仍借貸),則可能構成刑事罪行。債權人可循法律途徑追討,甚至申請將債務人破產。
  • 家人影響:家人除非是擔保人,否則無法律責任代為償還。然而,他們可能面臨收數公司的滋擾,共同持有的資產也可能受影響。
  • 海外潛逃:逃往海外並不能免除債務。香港的法律判決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可能被承認和執行,且債務人的信貸紀錄將嚴重受損。
  • 正規出路:面對無力償還的債務,「走佬」並非唯一出路。個人自願安排(IVA)和申請破產是受法律規管的解決方案,能助債務人重新上路。

面對堆積如山的債務,很多人或會感到徬徨無助,甚至萌生「欠債走佬」一走了之的念頭。然而,逃避並不能解決問題,其所帶來的後果遠比想像中複雜和嚴重。在作出任何決定前,深入了解相關的法律責任、對家人影響以及可行的解決方案至關重要。本文將為您全面剖析2026年香港最新的法律框架,揭示「欠債走佬」背後的真相,並提供正規的債務處理途徑,助您走出困局。

欠債走佬的迷思:會被通緝及坐監嗎?

許多人最擔心的問題是:欠錢不還是否會像電視劇中描繪的那樣,被警方通緝甚至鋃鐺入獄?要解答這個問題,我們必須先釐清民事與刑事責任的根本區別。

釐清民事責任與刑事罪行的分別

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下,單純的「欠債唔還」屬於民事糾紛,而非刑事罪行。這意味著警方不會介入一般的債務問題,債權人(俗稱「債主」)只能透過民事訴訟來追討欠款。然而,這並不代表可以完全高枕無憂。如果債務人在借貸過程中涉及不誠實的意圖,情況便可能升級至刑事層面。

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《盜竊罪條例》第16A條的欺詐罪,任何人如在借貸時明知自己無能力還款、提供虛假資料,或在借貸後短時間內有預謀地透過破產等方式逃避還款,則可能被視為意圖詐騙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4年。

因此,雖然普通欠債本身不構成刑事罪,但若行為涉及欺詐成分,則隨時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檢控。

債權人可以採取的法律追討行動

當債務人未能按時還款,債權人(不論是銀行、財務公司還是個人)都可以採取一系列法律行動來追討債務。整個過程通常循序漸進:

  1. 律師信:債權人會先委託律師發出正式的追討信,要求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還款。
  2. 入稟法院:若債務人無視律師信,債權人便會根據欠款金額,入稟不同級別的法院提出申索。
    欠款金額 對應法院 特點
    HK$75,000 或以下 小額錢債審裁處 程序相對簡單,雙方不可聘請律師,訴訟費用較低。
    超過 HK$75,000 至 HK$300萬 區域法院 需聘請律師,法律程序較為複雜。
    超過 HK$300萬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處理重大金額的申索,法律費用高昂。
  3. 申請判決:如果債務人缺席聆訊或無法提出有效抗辯,法庭便會判債權人勝訴。
  4. 強制執行判決:取得法庭判決後,若債務人仍拒絕還款,債權人可申請多種強制執行令,例如:
    •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:由執達主任查封並拍賣債務人的資產(如汽車、物業、貴重物品)以償還債務。
    • 第三者債務人的法律程序:直接凍結並提取債務人的銀行存款。
    • 押記令及賣樓令:將債務人名下的物業作抵押,甚至強制出售。
  5. 申請債務人破產:如果欠款達到一定金額(目前為HK$10,000以上),債權人有權入稟法院,申請將債務人頒令破產。

潛逃海外的法律風險與後果

有些人可能認為,只要離開香港,「欠債走佬」到海外便可一了百了。這種想法大錯特錯。首先,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《時效條例》,民事債務的追溯期為6年,但這個期限是從「訴訟因由」產生(即違約)當天起計。如果債權人在6年內已展開法律行動(例如入稟法院),即使債務人已離港,法律程序依然有效。一旦法庭作出判決,該判決的有效期更長,並不會因債務人不在港而失效。

更重要的是,香港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相互承認及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。這意味著,債權人取得香港法院的判決後,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執行,查封債務人在當地的資產。此外,不良的信貸紀錄會被永久保存,不但影響未來在香港的任何信貸申請,亦可能對申請某些國家的簽證或移民構成障礙。

⚠️ 風險提示

在某些情況下,如果債權人有證據顯示債務人即將離開香港以逃避債務,可以向法院申請「禁止令」(Prohibition Order),在債務人離境時將其截停。因此,試圖在法律程序啟動後「走佬」的風險極高。

「一人欠債,全家受累」?剖析對家人的三大影響

「欠債走佬」除了為自己帶來無窮後患,更會對無辜的家人造成深遠的困擾和影響。許多人最關心的莫過於:「我的債務會連累家人嗎?」

家人及擔保人需要「上身」嗎?法律責任界定

在法律層面上,債務是個人的。只要家人(包括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沒有為該筆債務簽署任何擔保文件,他們就沒有法律責任代為償還。債權人不能合法地向他們追討。然而,擔保人則完全不同。擔保人簽署了擔保協議,意味著他/她承諾在主債務人未能還款時,負上同等的還款責任。因此,如果債務人「走佬」,債權人絕對有權直接向擔保人追討所有欠款及利息。

如何應對收數公司的滋擾及保障家人安全

即使家人沒有法律責任,他們也最有可能成為收數公司滋擾的對象。合法的追收行為一般限於電話、信件或上門提醒。但一些不良的追數公司可能會採用不合法的手段,例如:

  • 對家人進行言語恐嚇或威脅
  • 在住所附近張貼大字報、淋油、塞鎖匙孔
  • 長時間在門外等候,造成精神壓力

面對這些情況,家人應保持冷靜,並採取以下措施:

  1. 明確告知:清楚地向對方表明自己並非債務人或擔保人,沒有還款責任。
  2. 記錄證據:盡可能錄下對話、保存恐嚇訊息、拍下被破壞的門戶等證據。
  3. 立即報警:任何涉及刑事恐嚇、毀壞財產的行為,都應立即報警處理。警方會記錄在案並展開調查。

對家人信貸紀錄及物業的潛在影響

雖然家人的個人信貸紀錄(TU)不會直接受影響,但在某些情況下,他們的資產仍可能受到牽連。最常見的情況是聯名物業。如果債務人與家人共同持有一項物業,債權人在取得法庭判決後,可以申請「押記令」,將債務人在該物業中所佔的業權份額作抵押。若債務持續,債權人甚至可以申請「賣樓令」,強制出售整個物業以償還屬於債務人的那部分款項,這無疑會對共同居住的家人造成毀滅性打擊。

除了走佬,你更應考慮的兩種正規債務解決方案

「欠債走佬」是一條不歸路,它帶來的只有無盡的法律風險和對家人的傷害。幸運的是,香港有成熟的法律機制,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正規的解決途徑。其中最主要的兩個方案是「個人自願安排(IVA)」和「破產」。

方案一:個人自願安排 (IVA) 的申請資格與流程

個人自願安排(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,簡稱IVA),俗稱債務重組,是一個受法庭監管的還款協議。債務人透過代名人(通常是律師或會計師)向債權人提出一個切實可行的新還款方案,目標是在不頒布破產令的情況下,於指定期限內(通常為3至5年)盡力償還債務。

  • 申請資格:通常需要有穩定收入,總欠債額較高(例如超過50萬港元),且債權人較為集中(如銀行或大型財務公司)。
  • 流程簡介
    1. 委託專業人士(律師或會計師)作為代名人。
    2. 代名人向法庭申請「臨時命令」,期間債權人不能向債務人採取法律行動。
    3. 代名人協助債務人制訂還款建議書,並召開債權人會議。
    4. 在會議上,必須獲得佔總債務額75%或以上的債權人投票贊成,方案才能通過。
    5. 方案通過後,法庭會頒布命令,債務人只需按新方案定期還款。

方案二:申請破產的程序、好處與壞處

當債務人完全無力償還債務,或IVA方案不獲接納時,申請破產便成為最後的法律保護網。破產程序旨在將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債務撇銷,讓其在一段時間後可以重新開始。

  • 申請程序:債務人需填寫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,繳交相關費用後入稟高等法院。法院頒布破產令後,破產管理署或外聘的受託人會接管其所有資產進行變賣,並分配給各債權人。
  • 好處:一旦破產令頒布,所有債權人的法律追討行動都會立即停止,債務人可免受追數滋擾,獲得喘息空間。在遵守破產條例的前提下,破產期(通常為4年)屆滿後,未償還的債務可獲免除。
  • 壞處:破產的後果非常嚴重。破產人的信貸紀錄會徹底破產,期間不能擔任某些專業職位(如公司董事、律師、會計師)、不能申請貸款、所有資產(包括物業、汽車)會被變賣,日常生活開支亦會受到嚴格限制。

IVA vs 破產:如何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案?

選擇IVA還是破產,取決於個人的財務狀況、職業和對未來的規劃。以下是一個簡單的比較,助您作出初步判斷:

比較項目 個人自願安排 (IVA) 破產 (Bankruptcy)
目標 與債權人協商新還款方案,避免破產 撇銷無法償還的債務,提供法律保護
前提條件 有穩定收入,能支持分期還款 已完全資不抵債,無力償還
對職業影響 影響較小,可保留大部分專業資格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及特定專業職位
資產處理 一般可保留自住物業等資產 所有非必要資產會被變賣
公開紀錄 會登記於公開名冊,但影響相對較小 破產紀錄為永久公開資料,影響深遠
信貸評級 嚴重受損,但完成還款後可逐步重建 徹底破產,需在解除破產令後長時間重建
法律費用 較高,需支付代名人及律師費用 相對較低,有固定法庭及破產管理署費用

總結

「欠債走佬」看似是逃離困境的捷徑,實則是一條通往更深淵的絕路。它不僅無法解決根本的財務問題,更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、永久的信貸污點,並將無辜的家人捲入無盡的困擾之中。面對債務壓力,最明智的做法是勇敢面對,積極尋求專業協助。無論是透過債務重組(IVA)爭取一個可行的還款方案,還是以破產作為最後的保護網,都是香港法律體系下為債務人提供的再生機會。作出任何決定前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認可的財務顧問,選擇一條真正能夠讓自己重新出發的道路。

常見問題 (FAQ)

1. 如果我已移居海外,香港的債務仍然有效嗎?

絕對有效。債務並不會因為債務人離開香港而自動消失。債權人仍可在香港法院對您提起訴訟並取得判決。根據香港與多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的協議,該判決有可能在您所在的國家被承認和執行,意味著您在海外的資產也可能被追討。此外,您的香港信貸紀錄將會永久受損。

2. 債務人不幸離世後,其債務會由家人繼承嗎?

不會。在香港,債務並不會「繼承」。債務人的家人(除非是擔保人)沒有法律責任代為清還逝者的債務。債權人只能從逝者留下的遺產中追討欠款。如果遺產不足以清還所有債務,餘下的欠款便會被撇帳,家人無需為此負責。

3. 申請破產期間,我的日常生活會受到哪些限制?

破產期間的生活會受到嚴格規管,主要限制包括:

  • 收入與開支:所有收入需交由破產受託人管理,扣除家庭合理生活開支後,餘額用於還債。
  • 資產:不能擁有物業、汽車等高價值資產。
  • 信貸:不能申請任何貸款,或在未披露破產人身份的情況下獲取超過HK$100的信貸。
  • 職業:不能擔任公司董事、律師、會計師、地產代理等特定專業職位。
  • 出行:離開香港前需通知破產受託人。
  • 生活方式:禁止購買奢侈品等高消費行為。

更多有關破產程序的資訊,可參閱香港破產管理署官方網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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